关于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徐住建撤字〔2021〕9号
江苏航鸿建设有限公司:
经核查, 你单位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符合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标准,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先后以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后你单位仍未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先后以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了《关于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告知书》(徐住建撤告字﹝2020﹞11号),于2021年1月2日被退回,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撤回你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