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供热专项验收中增加隐蔽工程验收内容的通知》(徐住建发〔2019〕205号),具体政策措施包括:
1、背景和依据
今冬供热保障期间,因供热小区内部供热管网存在未按图施工、施工质量差、所用材质不合格、质量不达标等现象,对小区居民正常用热造成影响,百姓急访、群访事件频发,根据《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和市政府供热管理工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供热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切实增强对开发企业建设住宅小区内部供热管道施工安全和质量控制,现在供热工程专项验收工作中增加隐蔽工程验收内容,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2、隐蔽工程验收主要内容
隐蔽工程验收内容为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建设的小区内部需要施工完成后覆盖保护的全部供热管道,包括自小区换热站至单栋楼体楼梯间的供热主管道和自单栋楼体楼梯间至每户阀门的楼内供热立管两部分。
3、具体实施方式
供热小区的开发企业和供热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供热管道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区供热办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验收工作的督察督办,市住建局负责工作指导和跟踪考核。开发企业应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即刻书面通报供热企业现场查验并出具合格意见,供热企业应在36小时内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如逾期,视为供热管道隐蔽工程查验合格,开发企业有权遮盖继续施工,但须留存影像等书面资料备查。
4、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
开发企业未书面通报隐蔽工程现场查验、自行施工完毕的住宅小区,视为不具备供热条件,依据《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热企业有权暂缓小区供热。对于开发企业书面通报后未按照要求及时派遣专人现场查验的供热企业,督办单位将追究供热企业相关责任,并计入企业行为不良记录。
市住建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