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市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为此,我们起草了《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规定》的制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真正起到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从业行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积极作用,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从今年3月份开始着手此项工作,在谨慎起草、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座谈、征求意见,立于不同主体,站在不同角度,吸纳多方建议,通过反复修改和研讨,数易其稿,经局法规处审查,最终形成了今天的送审稿。
本《规定》遵循了市委、市政府“放管服”和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满足《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2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借鉴吸取南京、无锡、武汉、杭州等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并紧密结合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1.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一是在企业资质方面,未设置鉴定单位必须具备检测资质的要求,允许鉴定单位和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联合备案,以利于建筑设计院、高校及新成立企业等无检测资质单位可以开展业务。二是在人员资质方面,未设置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从业的要求,通过设置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定,在目前国家未设立鉴定资格认证的情况下,即保证了企业对专业人员的配置,也利于提高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三是企业资格方面,降低了企业主体资格的标准,仅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要求“在本地工商注册”,避免了外地企业只能在本市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才能备案的限制,便于外地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
2.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一是建立鉴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记录并公布鉴定单位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进行评价。二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纳入备案管理的鉴定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结合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备案、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合作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存在严重失误或错误、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等情况的不良企业,撤销备案,并予以公告,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3.高效服务,营造良好环境。一是简化备案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市安全鉴定中心统一受理备案申请,审批过程通过局内部流转完成。二是缩短审批时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立即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三是建立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平台,便于鉴定单位实时报送鉴定资料,及时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并实现信息共享。四是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促进鉴定报告质量提升。